时间:2026-08-06
自考本科毕业生,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不予授予学士学位:
1,思想政治与违法违纪方面
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;在读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、行政处分;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。
2,考试违纪舞弊自考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、舞弊行为,已经作出处理记录的。
3,学位外语不达标未取得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(含认可替代证书:CET‑4/6≥425、PETS‑3 笔试合格等,以主考院校规定为准)。
4,学术不端毕业论文存在剽窃、代写、伪造等学术不端,论文盲审 / 复审不通过四川大学教...。
5,成绩不达标自考考试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主考院校要求(四川省级基准≥65 分,不含论文实践课,部分学校要求 70 分)。
6,超申请时限拿到本科毕业证之后,超出学校规定申请期限(四川普遍为毕业 2 年内,过期不再受理)。
7,专业无学位授予权报考的自考专业,主考院校无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,直接不授予学位四川师范大...。
8,材料造假提交虚假申请材料,一经查实取消学位授予资格。
提示:各主考高校会在省政策基础上微调细则,最终以你自考主考院校发布的学位文件为准。